各市、县(市、区)安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持续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省安委办通报第九批9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一、行刑衔接类(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涉嫌危险作业罪)
1.义乌市杭惠再生资源烟花爆竹经营点楼某某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涉嫌危险作业罪案。2022年2月22日,义乌市应急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义乌市杭惠再生资源烟花爆竹经营点楼某某在其义亭镇王阡三村的民宅一楼储存有大量烟花爆竹。经清点有开门红特红炮、开门红48发、年年红48发等83类烟花爆竹共计1020箱。经省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现实危险性分析鉴定,楼某某所储存的烟花爆竹药量总计约为554.292公斤。现场勘察发现该民房储存场所缺乏防静电、防火、防雷设施设备,无法及时采取应急措施控制事故后果的扩大,尤其是储存点周边有居民和人员活动场所,周边人员活动水平较高,楼某某的家人就居住在储存民宅楼上,一旦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将导致周边人员的群死群伤和重大财产损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执法人员当即采取措施将该仓库内的烟花爆竹转运到安全场所,并就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经核查,义乌市杭惠再生资源烟花爆竹经营点许可存放的烟花爆竹量为190箱,因春节期间生意火爆,储存量不能满足销售需求,楼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于2022年1月20日起就将自家民宅一楼用作存放烟花爆竹仓库,而该处民房并不在其经营许可范围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之规定,已涉嫌危险作业罪。鉴于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义乌市应急管理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3月5日,义乌市公安局对楼某某以涉嫌危险作业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3月31日,义乌市人民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楼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两个月。
2.温州瓯海区金某某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涉嫌危险作业罪案。2022年5月24日,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联合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区泽雅镇戈恬村某民房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处民房共二层建筑,楼上住人,楼下储存有烟花爆竹66箱。现场勘查发现,该储存场所未设置防静电、防火、防雷等设备设施、缺少严格的火源管理措施,与周边民房、东北侧架空电力线和东南侧架空电力线安全间距不足,其储存条件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的要求,该储存场所还贴邻有人居住的民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经核查,上述烟花爆竹系金某某所有,其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系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 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 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之规定,已涉嫌危险作业罪。6月15日,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金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3.缙云县虞某某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涉嫌危险作业罪案。2022年1月30日,缙云县应急管理局在开展烟花爆竹执法巡查时,发现虞某某经营的礼仪用品店内存储有满堂红、中国红、发财炮等烟花爆竹209箱,锥形烟花、金玉满堂等烟花爆竹230个。经现场勘察,该储存场所与周边幼儿园间距不足、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且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不具备存储烟花爆竹的安全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经核查,当事人虞某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系擅自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品经营、存储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 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之规定,已涉嫌危险作业罪。鉴于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缙云县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3月30日,缙云县公安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虞某某立案侦查。
4.永嘉县谷某某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涉嫌危险作业罪案。2022年2月5日,永嘉县应急管理局联合永嘉县公安局在该县鹤盛镇梅坦村谷某某家里查获一批烟花爆竹,其中蕾中王20发、吉星高照16发、大吉大利60发等烟花爆竹149箱,金孔雀、星空飞行、金旺满堂红等烟花爆竹41个,共计1767.68公斤。经现场勘察,该批烟花爆竹存放场所位于一座四层民宅的一楼和二楼,未采取防潮、通风、防火、防爆、防雷等安全措施,如果遇到明火、高热、静电、碰撞等因素或者受潮分解均可能引起爆炸事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经核查,谷某某经营的副食品零售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均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其擅自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之规定,已涉嫌危险作业罪。鉴于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永嘉县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3月11日,永嘉县公安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谷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二、行政处罚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杭州神弓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高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政处罚案。2022年3月2日,杭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杭州神弓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配电箱、配电柜周边堆放可燃杂物;3号车间第三层北面的疏散楼梯间安全出口锁闭;1号车间第二层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堆放货物,严重影响人员疏散;2号车间生产作业场所和员工宿舍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等多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检查还发现2021年12月8日余杭区消防救援大队已对上述部分隐患进行了查处,但企业一直未整改。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立即着手整改,并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高某作为杭州神弓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公司长期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督促落实整改,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系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5月6日,杭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高某作出罚款 5万元的行政处罚。
2.杭州晨博电器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何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政处罚案。2022年3月22日,余杭区应急管理局对杭州晨博电器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制定铝粉尘清扫制度,未对作业现场铝粉尘进行及时规范清理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照《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规定已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该公司负责人明知存在上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但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执法人员当即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杭州晨博电器有限公司立即限期整改完毕,并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何某某作为杭州晨博电器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铝粉尘清扫制度、未督促员工及时规范清理铝粉尘、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系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5月17日,余杭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何某某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3.浙江富泽法兰管件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周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政处罚案。2022年6月28日,温州市龙湾区应急管理局对浙江富泽法兰管件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一份,责令其限期完成整改,并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周某某作为浙江富泽法兰管件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建立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其行为系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7月28日,温州市龙湾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周某某作出罚款3.1万元的行政处罚。
4.绍兴市柯桥植绒厂主要负责人孙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政处罚案。2022年4月13日,绍兴市柯桥区应急管理局对柯桥植绒厂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孙某某作为柯桥植绒厂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其行为系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4月15日,绍兴市柯桥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孙某某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5.温州三和泰家具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温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政处罚案。2022年4月27日,苍南县应急管理局对温州三和泰家具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建立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温某某作为温州三和泰家具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建立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其行为系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6月10日,苍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温某某作出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9起案例分别为烟花爆竹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储存违法犯罪行为“行刑衔接”案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政处罚案例的典型案例,具有较强的警示和教育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协同曝光,认真开展宣传,警示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和责任人员吸取典型案例教训,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8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