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国办发〔2017〕3号)、《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7〕35号)和《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民安全素养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浙安委〔2020〕12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持续性和有效性,浙江省安全生产协会继续推进全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省示范企业”)的创建工作。省示范企业称号有效期三年,根据协会本年度工作安排,现就2016年命名(有效期至2019年3月)的省示范企业复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审申请
2016年命名到期的省示范企业自主提出复审申请。
二、复审材料
(一)《浙江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复审表》;
(二)《浙江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自评表》(对照《浙江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价标准(试行)》);
(三)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总结报告,包括近3年来安全文化建设工作总结,特别是安全文化建设的持续改进、创新发展和特色亮点情况,形成的安全生产绩效、经验和模式,近3年来示范企业发挥的带头作用等等;
(四)企业《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复印件;
(五)其他需要反映或说明的安全文化建设材料。
三、复审程序
由协会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抽检,对通过复审的企业予以公示公告。对未通过复审的和未按期提出复审申请的,取消其省示范企业称号,并予公告。
四、工作要求
(一)省示范企业要将复审工作作为安全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扎实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持续改进和历久弥新,切实发挥安全文化建设的长效性。
(二)2016年命名到期的省示范企业中,正在参加全国示范企业复审工作或在全国示范企业有效期内的,视为已经提出省示范企业复审申请,请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复印件,可不重复提交其他材料。
(三)复审单位的相关材料以纸质版和电子版形式(各一套)于2020年9月30日前报送至省安全生产协会秘书处。
联 系 人:胡煜文;
联系电话:0571-88063105;
联系地址:杭州市拱墅区杭行路万达广场C座501室,310015;
电子邮箱: zjsafety_org@126.com。
附件:1.浙江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名单(2016年命名,共17家)
2.浙江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管理办法
3.浙江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复审表
4.浙江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价标准
(试行)
浙江省安全生产协会
2020年7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