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安全评价单位:
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协会章程》规定,徐林理事长提议,浙江省安全生产协会安全评价专业委员会的筹备工作正在进行中。现将《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师自律公约(讨论稿)》发送给您,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9月10日前传真至浙江省安全生产协会秘书处。
联 系 人:张介晶 胡煜文
联系电话/传真号码:0571-88063105
地 址:杭州市保俶路213号
邮政编码:310007
附件一: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师自律公约(讨论稿)
附件二:《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师自律公约(讨论稿)》修改意见
二○○九年九月七日
附件一:
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师自律公约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安全评价事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安全评价工作质量和有效性,建立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维护行业秩序和整体利益,推动安全评价诚信建设,提高职业素养,规范执业行为,培育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共同抵制不正之风,保护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师、评价客户以及社会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安全评价自律的基本原则是:公正、守法、诚信、独立。
第三条 安全评价自律的基本方针是:
坚持优质服务,反对劣质低价;
坚持团结共赢,反对诋毁同行;
坚持诚实守信,反对弄虚作假;
坚持行业准则,反对无序竞争;
坚持遵纪守法,反对商业贿赂。
第四条 凡加入浙江省安全生产协会(下称协会)的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师,均承诺充分尊重并自觉信守本公约。
第五条 浙江省安全生产协会安全评价专业委员会(下称安评委)是本公约的组织实施机构,负责对会员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会员对安评委组织实施本公约的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行政主管部门检举安评委或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评委举报可能的违约行为,安评委应对举报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章 会员承诺
第七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严格履行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声誉。不断完善安全评价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自我约束机制。
第八条 树立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诚信为本,恪守承诺,热情服务,敬业奉献,积极为安全生产事业和安全评价工作健康发展献计献策,共同营造和维护安全评价事业的良好信誉和形象。
第九条 坚持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科学态度,实事求是,认真履行安全评价职责,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评价技术规范,独立自主地开展安全评价工作。不出具虚假报告,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虚假承诺。不得暗示、诱导或纵容委托人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明。不断提高工作质量,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以优质高效服务回报社会。
第十条 坚持公平竞争,依法经营。严格按照取得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开展业务,规范运作。同行之间相互尊重,同业互助。不以非正当手段排挤、损害和打击同行。禁止故意损害他人名誉能力和业绩的行为。不得直接或间接抢取同行已经受托的业务。
第十一条 本公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安评委进行调解。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国际惯例,与评价客户签订评价技术服务合同,收取合理的服务费用。廉洁自律,不允许直接或间接地接受各种有碍客观、公正的不正当报酬,不得索取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礼金和其他财物,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禁止向评价客户及社会相关方给付或者承诺给付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安全评价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安全评价业务,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靠质量和信誉参与市场竞争,不得利用媒体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夸大、虚假宣传,误导评价客户及社会相关方;杜绝无序、恶性竞争和不正当的价格竞争;不得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其它经济组织的特殊关系搞业务垄断。
安全评价师与评价客户及社会相关方有利害关系或亲属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不得在名片上印有曾经担任过的行政职务、荣誉职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其他头衔。
第十四条 允许安全评价师的合理流动,不得无理限制本机构安全评价师的正常合理流动,不得为了本单位的私利,压制、打击安全评价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遵守从业登记规则,安全评价师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安全评价师在安全评价机构之间的正常流动,应及时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掌握先进的知识和技术手段,不断提高安全评价业务水平。安全评价师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40学时。
第十七条 积极参加协会及安评委组织的业务活动和自律规范活动,相互监督,共同抵制和纠正违法、违规及违约的行为。
第十八条 鼓励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师积极开发安全评价的新技术、方法,探索安全评价的新领域,撰写和发表有关学术论文,促进安全评价技术发展。
第十九条 保守评价客户的技术和商务秘密。
第三章 奖励与惩戒
第二十条 为保证本公约的有效实施,安评委定期进行公约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价与总结。
第二十一条 安评委设立年度优秀评比制度和奖励制度。
安评委对为安全评价事业做出贡献;在安全生产、安全评价工作中兢兢业业、表现优秀、业绩突出的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师予以表彰和奖励。具体评比和奖励细则另行制定。
对于获得年度优秀称号的安全评价机构,安评委将向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免于其年度考核。
第二十二条 安评委对违反本公约承诺的会员可以给予相应的惩戒。
对于违反本公约承诺的会员,经查证属实的,由安评委依据本公约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视不同情况给予惩戒,并将惩戒结果或建议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将调查和处理结果及时向会员、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安评委根据会员的违约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以下惩戒:
(一)警告;
(二)协会内部通报批评或公开通报批评;
(三)建议行政主管部门记录不良行为;
(四)罚款1-5万元人民币;
(五)取消年度优秀评比资格,建议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或暂停资质;
(六)注销会籍;
(七)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具体惩戒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本公约贯彻落实,体现奖罚分明,对违约罚款将集中存放到协会的帐户上,单独记账。罚款将用于获得年度优秀称号的安全评价机构或安全评价师的奖励和举报属实者的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由各成员单位共同签署,经2009年 9月14 日安评委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由安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师自律公约(讨论稿)》
修改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