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安全生产协会安全评价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安评委)的工作,加强安全评价机构行业管理,推进我省安全评价机构共同交流、共同学习、共同提高,促进安全评价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我省有关规定和《浙江省安全生产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安评委中文名称为:浙江省安全生产协会安全评价专业委员会;英文名称为: Safety Assessment Professional Committee of Zhejiang Association of Work Safety。
第三条 安评委性质:安评委是经浙江省安全生产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同意,由协会会员中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师自愿组成的自律性、专业性工作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安评委接受协会常务理事会领导,在业务上接受浙江省应急管理厅指导,是联系政府和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师的桥梁和纽带,是承担安全评价行业管理职责和行业自律功能的专门组织。
第五条 安评委坚持民主协商、公平公正的原则。其主要任务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团结和组织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师遵守国家、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我省安全评价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坚持为会员、为政府、为社会服务,努力提高安全评价技术和管理水平,切实发挥安全评价技术支撑保障作用;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安全评价行业管理工作,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言献策,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心声,积极发挥安全评价机构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开展安全评价理论研究、标准制定、技术研讨、教育培训等工作,创新安全评价技术,探讨研究安全评价实践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接受政府部门和其他单位组织委托、交办和认可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安评委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安全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
(二)受政府部门的委托,承担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和安全评价师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组织开展安全评价工作调查研究,向有关部门提出安全评价工作立法、政策、规划和其他重大决策的意见和建议,反映会员的合理意愿和诉求;
(四)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监督和执行安全评价行业技术规范、行规行约,规范安全评价市场行为和秩序;
(五)开展有关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的技术咨询服务;
(六)进行安全评价行业相关信息的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七)开展安全评价理论与应用技术研究,推广安全评价新技术和新方法,解决安全评价实践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提供技术交流和咨询等服务;
(八)开展安全评价标准化和信息化工作;
(九)开展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师表彰与奖励活动;按自律公约,受理会员诉求,调解工作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违法、违规、违约的会员进行惩戒;开展技术仲裁;
(十)开展国内外安全评价技术交流与合作;编辑、出版和发行安全评价书刊;
(十一)开展专业技术研讨和培训、安全评价师职业教育等相关工作;
(十二)承接会员和其他有关单位委托的安全评价报告专家评审等工作;承担政府部门、协会和其他组织委托、交办、认可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安评委实行委员制。协会会员中安全评价机构是安评委委员单位,由各委员单位推荐一名委员,原则上推荐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推荐后经安评委会议同意后担任。
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有关人员担任安评委委员和秘书长,其人选不受是否为协会会员限制。
第八条 安评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举行其他有关活动。
安评委委员会议的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并通过本规则;
(二)执行协会和安评委的决议;
(三)选举或免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调整委员人选;
(四)聘任或解除安评委秘书长;
(五)推选和聘请名誉主任委员或顾问;
(六)审议并通过安评委工作报告;
(七)制定安评委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对委员单位和安全评价师的奖励或惩戒;
(九)决定安评委终止事宜等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安评委委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条 安评委委员任期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议表决通过,并报协会理事长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6个月。
届期内,委员单位因人事变动需要调整委员人选的,应当在委员会议前及时向安评委提交变更申请,经安评委会议同意后担任。
第十一条 安评委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
主任委员经安评委委员会议民主选举产生,报协会理事长批准。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安评委委员会议选举产生。
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在安全评价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人员担任安评委名誉主任委员,可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并参加相关会议及活动,以指导、支持和协助安评委工作,其人选不受是否为协会会员限制。名誉主任委员须报协会理事长批准。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我省安全评价领域有较大影响,业务熟悉,为人处事公正正派,热爱协会工作;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有关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十三条 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议;
(二)检查委员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安评委签署有关文件;
(四)提名副主任委员人选,交委员会议选举产生;
(五)安排副主任委员等有关工作;
(六)决定安评委授权的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四条 安评委的办公地点设在协会,安评委不另设办事机构,协会秘书处承担安评委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安评委设立专家技术委员会,协助安评委开展有关技术工作,专家技术委员会成员从安评委委员单位中产生,根据工作需要可在非委员单位中聘请。
专家技术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由协会秘书处承担,具体组成原则、条件、受理程序和规则等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安评委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为:
(一)会费;
(二)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有偿服务的收入;
(三)会员的捐赠和有关单位的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根据委员会议通过的会费标准,由协会统一收取会费,开具会费发票,颁发会员证书,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十八条 安评委专项活动经费由安评委委员单位分担,活动经费应保证安评委各项工作活动需要。活动经费预算在每年的委员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 安评委的各项收入属于协会所有。协会可将安评委收入中部分或全额用于安评委的工作支出。
活动经费主要用于本规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安全评价事业的发展,可用于安评委会议、业务活动、办公费、专家费和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奖励、补贴、差旅费等开支,不得在委员中分配。安评委不得产生债权、债务。
第二十条 安评委不单设财务,由协会财务管理,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安评委因故终止,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安评委会议提出终止动议并表决通过后,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安评委变更名称须由委员会议作出决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安评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归协会所有,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安全评价相关的事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协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安评委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经2020年12月25日安评委第四届第一次委员会议修订并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